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文明校园建设,建立校园文明行为规范,组织学校开展文明行为、文明礼仪教育,培养学生文明习惯,将文明行为素养纳入学生发展评价体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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