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本单位职业规范要求和岗位培训内容。窗口服务行业和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工作人员做到语言文明、服务热情、工作规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