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于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服务区域内的不文明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属于违法行为的,及时通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并协助取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