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反本条例的不文明行为和相关部门、单位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予以投诉、举报。负责处理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答复,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