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的不文明行为时,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提供姓名、地址及联络电话号码等信息;违法行为人妨碍执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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