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市和区、县(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应当建立文明程度指数测评制度,定期开展测评,公布测评结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