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项规定,随地便溺的,可以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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