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五项规定,开展广场舞、露天演唱等户外活动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的,由公安机关对组织者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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