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四项规定,在行驶的车辆内向外抛掷物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