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犬只。在限养区外违反规定携带烈性犬、大型犬出户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