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源保护和水污染源防治
第二十条
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源保护和水污染源防治 第二十条 城镇污水应当集中收集处理。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和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范和标准同步建设相应的收集、接纳污水的管网设施,并接入城镇污水管网。公共建筑和住宅小区截污纳管项目列入工程竣工验收内容,不按照要求建设施工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对未实施截污纳管的老住宅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改造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新建公共建筑和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施工图审、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环节,对阳台等区域的雨污分流管线设计加强监督管理。
居民不得擅自改接、私接污水管道。在设置雨水、污水分流设施的住宅区,居民不得将生活污水直接接入雨水管道。物业服务人和业主委员会发现业主有以上行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以及管理规约,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对未实施截污纳管的老住宅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改造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新建公共建筑和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施工图审、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环节,对阳台等区域的雨污分流管线设计加强监督管理。
居民不得擅自改接、私接污水管道。在设置雨水、污水分流设施的住宅区,居民不得将生活污水直接接入雨水管道。物业服务人和业主委员会发现业主有以上行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以及管理规约,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