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1-12-08 共 4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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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管理水资源,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水资源水环境承载力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二条 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水资源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系统治理、注重效益、统筹协调的原则,实行水量、水质和水域综合保护。 第四条 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和实施水资源保护相关规划。 市... 第五条 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 第六条 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和污染水资源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检举和控告。 市...

第二章 总量控制和节约用水

第七条 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总量控制和节约用水 第七条 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布局重大建设项目,应当开展水资源论证,落实流域、区域水资... 第八条 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总量控制和节约用水 第八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 第九条 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总量控制和节约用水 第九条 申请取水或者新增取水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其申请: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第十条 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总量控制和节约用水 第十条 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登记的取水用途、取水量、取水地点、取水方式、计量方式进行取水,并... 第十一条 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总量控制和节约用水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节水... 第十二条 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总量控制和节约用水 第十二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制定和实施区域分质供水规划,推进分质供水工程和管网建...

第三章 水源保护和水污染源防治

第十三条 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源保护和水污染源防治 第十三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同水域特点和确保饮用水安全的要求,依法划定一定面积的水域、陆... 第十四条 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源保护和水污染源防治 第十四条 建立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预警制度。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定期对饮... 第十五条 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源保护和水污染源防治 第十五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制定具体补偿办法,逐步加大对饮... 第十六条 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源保护和水污染源防治 第十六条 在江河、湖泊、水库及其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水体或者岸坡倾倒、抛撒、堆放、排放、掩... 第十七条 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源保护和水污染源防治 第十七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划定禁止网箱养殖、围栏养殖、河蚌育珠的水域,并向社会... 第十八条 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源保护和水污染源防治 第十八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范... 第十九条 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源保护和水污染源防治 第十九条 工业废水应当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后排入污水管网,不得直排水域。产生重污染的企业生产厂区应当设置地... 第二十条 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源保护和水污染源防治 第二十条 城镇污水应当集中收集处理。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和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范和标准同... 第二十一条 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源保护和水污染源防治 第二十一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资源分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编制地下水资源保护...

第四章 水域保护

第二十二条 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域保护 第二十二条 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以及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应当按照维持水系自然形态和增强水体流动性的要求,保持自然水... 第二十三条 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域保护 第二十三条 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和滨河地带的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四条 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域保护 第二十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截污、岸线整治、引水调水、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等措施,实施水域保护和水环境治理... 第二十五条 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域保护 第二十五条 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水域,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不得占用依法划定的重要水域。 需要占用水域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二十六条 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域保护 第二十六条 城市建成区改造和开发区(园区)、旅游度假区、特色小镇等建设确需调整水域的,有关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编制区域水域... 第二十七条 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域保护 第二十七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滩涂湿地、溪源湿地和高山湿地等重要水源涵养空间的保护...

第五章 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八条 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五章 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八条 市和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具体履行有关水资源保护的下列监督管... 第二十九条 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五章 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九条 市和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水资源保护职责,严格监管,及时受理投诉、举报,依法查处破坏或者污... 第三十条 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五章 监督和考核 第三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数据互通机制,共... 第三十一条 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五章 监督和考核 第三十一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涉及水资源保护的主要指标和措施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各级生态建设考... 第三十二条 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五章 监督和考核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 (一)不执行水资源保护法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十... 第三十五条 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节水设施,或者节水设施未达到国家规... 第三十六条 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从事餐饮经营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 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在水域内洗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洗... 第三十八条 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水域内从事网箱养殖、围栏养殖、河蚌育珠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第三十九条 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采取功能补救措施或者建设等效替代水域工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第四十条 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管理权限...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