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源保护和水污染源防治
第十七条
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源保护和水污染源防治 第十七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划定禁止网箱养殖、围栏养殖、河蚌育珠的水域,并向社会公告。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的城市河道内划定禁止游泳、洗澡、洗涤和垂钓的水域,并向社会公告。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的城市河道内划定禁止游泳、洗澡、洗涤和垂钓的水域,并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