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源保护和水污染源防治
第十五条
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源保护和水污染源防治 第十五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制定具体补偿办法,逐步加大对饮用水水源地的补偿力度,促进饮用水水源地和其他地区的协调发展。
鼓励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外迁,减少保护区人口规模。推行水作改旱作等措施,调整保护区内农业种植结构。
鼓励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外迁,减少保护区人口规模。推行水作改旱作等措施,调整保护区内农业种植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