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源保护和水污染源防治

第十三条

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源保护和水污染源防治 第十三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同水域特点和确保饮用水安全的要求,依法划定一定面积的水域、陆域作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按照分级保护的要求在其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经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拆除或者关闭方案,报有权限的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餐饮经营、烧烤、洗澡、使用洗涤剂洗涤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域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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