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总量控制和节约用水
第十二条
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总量控制和节约用水 第十二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制定和实施区域分质供水规划,推进分质供水工程和管网建设,逐步实施分质供水。
新建工业园区应当实施分质供水,已建成的工业园区应当加快推进或者限期实施分质供水。
工业生产、市政绿化、生态景观、城市保洁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严格限制使用优质水。
新建工业园区应当实施分质供水,已建成的工业园区应当加快推进或者限期实施分质供水。
工业生产、市政绿化、生态景观、城市保洁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严格限制使用优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