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源保护和水污染源防治

第十六条

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源保护和水污染源防治 第十六条 在江河、湖泊、水库及其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水体或者岸坡倾倒、抛撒、堆放、排放、掩埋工业废物、建筑垃圾、泥浆、渣土、生活垃圾、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二)未经批准新建、扩建、改建排污口,排放未经处理达标的污染物,或者私设暗管偷排污染物;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重点江河、湖泊、水库及其管理范围内除前款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排放生产性污染物的工业类建设项目;
(二)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三)在水域内洗砂,使用饲料、肥料和药物等进行投饵式水产养殖。
重点江河、湖泊、水库及其管理范围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并向社会公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