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在水域内洗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洗砂机具,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