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节水设施,或者节水设施未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水利、综合行政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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