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