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从事餐饮经营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烧烤、洗澡、使用洗涤剂洗涤或者有其他可能污染水域的行为,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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