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采取功能补救措施或者建设等效替代水域工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