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域保护

第二十七条

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域保护 第二十七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滩涂湿地、溪源湿地和高山湿地等重要水源涵养空间的保护,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公布重点保护湿地名录,组织有关部门通过创建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等形式开展湿地保护和修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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