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域保护

第二十五条

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域保护 第二十五条 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水域,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不得占用依法划定的重要水域。
需要占用水域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功能补救措施方案或者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方案进行水域占补平衡论证。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工程建设方案采取功能补救措施或者建设等效替代水域工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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