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域保护

第二十三条

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域保护 第二十三条 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和滨河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侵占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出。有条件的水域岸线应当留出绿化、休闲等公共空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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