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域保护

第二十四条

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域保护 第二十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截污、岸线整治、引水调水、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等措施,实施水域保护和水环境治理。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水域清淤保洁责任主体,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开展水域常态化保洁,并定期进行水域清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