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域保护
第二十六条
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域保护 第二十六条 城市建成区改造和开发区(园区)、旅游度假区、特色小镇等建设确需调整水域的,有关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编制区域水域调整方案,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实施情况。有关管理机构按照区域水域调整方案组织实施的,区域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不再另行办理占用水域占补平衡等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