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五章 监督和考核 第三十条 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五章 监督和考核 第三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数据互通机制,共享水质、水量、水土地理信息等涉及水资源保护方面的监测和统计数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