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总量控制和节约用水
第九条
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总量控制和节约用水 第九条 申请取水或者新增取水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其申请: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者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
(二)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
(三)城乡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但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产业政策、投资项目指导目录时,应当综合考虑水资源条件和水污染防治要求,将耗水量大(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或者严重污染水环境的项目列入负面清单。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者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
(二)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
(三)城乡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但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产业政策、投资项目指导目录时,应当综合考虑水资源条件和水污染防治要求,将耗水量大(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或者严重污染水环境的项目列入负面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