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的规定,共同做好水资源保护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的规定,共同做好水资源保护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