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和污染水资源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检举和控告。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单位应当加强水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水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公众参与水资源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学校开展水情教育,将水资源保护、节约用水、水文化等方面的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自觉保护水资源的意识。
对在水资源保护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褒扬。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单位应当加强水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水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公众参与水资源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学校开展水情教育,将水资源保护、节约用水、水文化等方面的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自觉保护水资源的意识。
对在水资源保护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褒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