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第五条
绍兴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第五条 规划建设交通流量集中、对区域交通有较大影响的下列项目,应当进行道路交通影响评价:
(一)交通枢纽、物流仓储中心、大型商业建筑和专业市场;
(二)医院、学校、影剧院、体育会展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大型居住区;
(四)对区域交通有较大影响的其他建设项目。
前款所称大型商业建筑和专业市场、大型居住区的具体执行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建设、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对上述规划建设项目进行道路交通影响评价。道路交通影响评价应当作为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或者拟定出让用地规划条件的依据;需要编制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的,道路交通影响评价应当作为其中的专门章节。经评价认为规划建设项目对道路交通有重大不利影响又无法消除的,不予立项。
(一)交通枢纽、物流仓储中心、大型商业建筑和专业市场;
(二)医院、学校、影剧院、体育会展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大型居住区;
(四)对区域交通有较大影响的其他建设项目。
前款所称大型商业建筑和专业市场、大型居住区的具体执行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建设、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对上述规划建设项目进行道路交通影响评价。道路交通影响评价应当作为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或者拟定出让用地规划条件的依据;需要编制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的,道路交通影响评价应当作为其中的专门章节。经评价认为规划建设项目对道路交通有重大不利影响又无法消除的,不予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