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第七条

绍兴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第七条 新建、改建道路时,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技术监控设备、防撞护栏以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标准与道路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参与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交通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道路不得投入使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交通信号灯以及相关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管理和养护,公路、城市道路等道路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防撞护栏以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和养护。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路、城市道路等道路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制度,落实养护单位,细化养护责任,强化日常监管,保持交通安全设施正常运行。
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防撞护栏以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发生损毁、灭失的,有关道路管理部门或者养护单位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无法立即修复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确定修复期限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临时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管理部门或者养护单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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