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第六条
绍兴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第六条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使用大数据等科技手段,实时监测、调控道路交通流量,及时发布交通事故、道路施工维修、交通拥堵点段等路况信息,引导交通出行,疏解交通拥堵。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路、城市道路等道路管理部门定期排查道路堵段堵点、事故多发点段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情况,提出交通优化方案、任务清单和责任单位,及时实施整改。
对连接省级以上工业园区以及物流园区的主要道路设置货运车辆禁令性标志、标线的,公路、城市道路等道路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行公开听证,并在设置禁令性标志、标线五日前向社会公告。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路、城市道路等道路管理部门定期排查道路堵段堵点、事故多发点段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情况,提出交通优化方案、任务清单和责任单位,及时实施整改。
对连接省级以上工业园区以及物流园区的主要道路设置货运车辆禁令性标志、标线的,公路、城市道路等道路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行公开听证,并在设置禁令性标志、标线五日前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