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第八条
绍兴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第八条 道路上空、路侧以及隔离带上的管线、宣传牌(栏)、横幅、树木等,应当与交通安全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不得妨碍安全视距和影响通行。
管线建设、宣传牌(栏)和横幅设置、树木种植可能影响道路交通安全且需要依法审批的,相关审批部门应当主动征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管线产权单位,宣传牌(栏)、横幅设置单位以及园林绿化养护单位应当定期巡查,对出现妨碍安全视距或者影响道路安全通行情形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排除妨碍。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排除妨碍;拒不履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管线建设、宣传牌(栏)和横幅设置、树木种植可能影响道路交通安全且需要依法审批的,相关审批部门应当主动征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管线产权单位,宣传牌(栏)、横幅设置单位以及园林绿化养护单位应当定期巡查,对出现妨碍安全视距或者影响道路安全通行情形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排除妨碍。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排除妨碍;拒不履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