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绍兴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对非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旅游客车、公路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建立车辆排查机制,及时排查车辆在本市营运、危险货物装载等信息,实行信息共享。发现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督促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立即消除安全隐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