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绍兴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身放置、粘贴凸出车身外廓,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物品;
(二)有吸烟、饮食、以手持方式使用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行驶的行为;
(三)在有方向指示信号灯并设置待行区的交叉路口,未按照提示信号依次进入待行区;
(四)非准许的车辆在公交专用时段内驶入公交专用车道。
驾驶家庭乘用车搭乘四周岁以下或者身高低于1米的儿童,应当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百五十元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百元罚款。
(一)在车身放置、粘贴凸出车身外廓,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物品;
(二)有吸烟、饮食、以手持方式使用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行驶的行为;
(三)在有方向指示信号灯并设置待行区的交叉路口,未按照提示信号依次进入待行区;
(四)非准许的车辆在公交专用时段内驶入公交专用车道。
驾驶家庭乘用车搭乘四周岁以下或者身高低于1米的儿童,应当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百五十元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百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