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绍兴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公共汽车行驶过程中,乘客不得实施辱骂、恐吓、拉拽、殴打驾驶人,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作装置,或者其他妨碍安全行驶的行为。
公共汽车行驶过程中,驾驶人应当避免与乘客发生纷争;发生前款规定情形时,驾驶人应当采取及时停车等安全措施,防止和消除危险发生。
乘客有权对妨碍公共汽车安全行驶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举报。
公共汽车行驶过程中,驾驶人应当避免与乘客发生纷争;发生前款规定情形时,驾驶人应当采取及时停车等安全措施,防止和消除危险发生。
乘客有权对妨碍公共汽车安全行驶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