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六条 绍兴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道路交通事故伤员急救、清障救援等联动机制,协调各方救援力量,加强伤员急救专业人员、急救设备以及道路清障设备保障,畅通伤员绿色救治通道,提高救援救治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