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
绍兴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 禁止行人和下列车辆进入城市快速路:
(一)非机动车;
(二)拖拉机;
(三)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
(四)城市快速路交通标志禁止通行的其他车辆。
车辆在城市快速路上发生故障难以移动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警示灯光、设置警告标志,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紧急停车带或者应急车道内,并立即报警。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驾驶车辆进入城市快速路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
(一)非机动车;
(二)拖拉机;
(三)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
(四)城市快速路交通标志禁止通行的其他车辆。
车辆在城市快速路上发生故障难以移动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警示灯光、设置警告标志,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紧急停车带或者应急车道内,并立即报警。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驾驶车辆进入城市快速路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