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绍兴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由主要负责人负责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预防和纠正车辆超速、超载、超员或者驾驶人疲劳驾驶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三)建立交通安全教育学习制度,每月对所属营运车辆驾驶人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宣传;
(四)聘用驾驶人驾驶营运车辆的,应当查验其驾驶资格、从业资格以及道路交通安全培训情况;
(五)督促驾驶人及时处理交通事故,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一)由主要负责人负责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预防和纠正车辆超速、超载、超员或者驾驶人疲劳驾驶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三)建立交通安全教育学习制度,每月对所属营运车辆驾驶人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宣传;
(四)聘用驾驶人驾驶营运车辆的,应当查验其驾驶资格、从业资格以及道路交通安全培训情况;
(五)督促驾驶人及时处理交通事故,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