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黄酒保护和发展条例
第二章 保护传承

第七条

绍兴黄酒保护和发展条例 第二章 保护传承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绍兴黄酒历史文化保护名录。国务院、省和市人民政府已经批准公布为保护对象的,直接列入保护名录。
下列与绍兴黄酒历史文化相关的历史文化资源,经申请可以列入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一)反映传统酿制技艺的老作坊、贮酒场所、古遗址等各类建(构)筑物;
(二)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黄酒生产经营、饮用等器具;(三)传统酿制技艺、制作工艺及其代表人;
(四)反映绍兴黄酒历史文化的民俗、礼仪,以及文献、手稿、影像资料等;
(五)其他需要保护的绍兴黄酒历史文化资源。
市文广旅游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名录的列入程序、管理制度和具体保护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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