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黄酒保护和发展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绍兴黄酒保护和发展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冒用或者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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