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黄酒保护和发展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绍兴黄酒保护和发展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地理标志产品绍兴酒酿制中添加工业酶制剂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