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五条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五条 境内机构下列对外支付用汇,由外汇局审核其真实性后,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一)超过本规定第十三条(四)规定比例和金额的预付货款; (二)超过本规定第十三条(六)规定比例和金额的佣金; (三)转口贸易项下先支后收的对外支付; (四)偿还外债利息; (五)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现钞提取。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