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行政法规 共 4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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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一条 为规范结汇、售汇及付汇行为,实现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可兑换,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应当按照本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业务范围办理结汇、售汇、开立外汇账户及对外支付业务... 第三条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条 境内机构外汇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及时调回境内。 第四条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四条 境内机构、居民个人、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结汇、购汇、开立外汇账户及对外支付。 第五条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五条 境内机构和居民个人通过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办理对外收支时,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六条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除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限定的范围和数量外,境内机构取得的下列外汇应当结汇: (一)出口或者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 第七条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境内机构(不含外商投资企业)的下列外汇,可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在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 第八条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八条 捐赠、资助及援助合同规定用于境外支付的外汇,经外汇局批准后方可保留。 第九条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九条 下列范围的外汇,可以保留: (一)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及其他境外法人驻华机构的外汇; (二)居民个人及来华人员的外... 第十条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下外汇收入可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以内保留外汇,超出部分应当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通过外汇调剂中心... 第十一条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现钞结汇,结汇人应当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和外汇来源证明,外汇指定银行予以结汇登记后报外... 第十二条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本规定第七、八、九、十条允许开立外汇账户的境内机构和居民个人、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应当按照外汇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到... 第十三条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境内机构下列贸易及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用汇,持与支付方式相应的有效商业单据和所列有效凭证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 第十四条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境内机构下列贸易及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凭用户提供的支付清单先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兑付,事后核查... 第十五条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五条 境内机构下列对外支付用汇,由外汇局审核其真实性后,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一)超过本规定第十三... 第十六条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六条 境内机构偿还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利息,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借贷合同及债权人的付息通知单,从其外汇账户中支... 第十七条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七条 财政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按照《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八条 财政预算外的境内机构下列非经营性用汇,持所列有效凭证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一)在境外举办展览... 第十九条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九条 居民个人的因私用汇,按照《境内居民因私兑换外汇办法》和《境内居民外汇存款汇出境外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条 居民个人移居出境后,下列合法人民币收益,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所列有效凭证到外汇局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一)人民币存... 第二十一条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依法纳税后的利润、红利的汇出,持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 第二十二条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按照规定应当以外币支付的股息,依法纳税后持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第二十三条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的合法人民币收入,需汇出境外时,持证明材料和收费清单到外汇局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第二十四条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从境外携入或者在境内购买的自用物品、设备、用具等,出售后所得人民币款项,需汇出境外时,持工商登记... 第二十五条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五条 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出境时未用完的人民币,可以凭本人护照、原兑换水单(有效期为6个月)兑回外汇,携出... 第二十六条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六条 境内机构资本项目下的外汇应当在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账户。 第二十七条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七条 境内机构下列范围内的外汇,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结汇: (一)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的外汇; (二)境外借款及... 第二十八条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八条 境内机构向境外出售房地产及其他资产收入的外汇,除本规定第十条限定的数额外应当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第二十九条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九条 境内机构偿还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本金,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借贷合同及债权机构的还本通知单,从其外汇账户... 第三十条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条 境内机构资本项目下的下列用汇,持所列有效凭证向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的核准件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第三十一条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金的增加、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持董事会决议,经外汇局核准后,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持外汇... 第三十二条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也可以在外汇调剂中心买卖外汇,其他境内机构、居民个人、驻华机构及来华... 第三十三条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三条 从外汇账户中对外支付时,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应当根据规定的外汇账户收支范围及本规定第二、三章相应的规定进行审核,办理... 第三十四条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四条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售汇和付汇后,应当在相应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上签章后留存备查。 第三十五条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五条 外汇指定银行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每日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和规定的买卖差价幅度,确定对客户的外汇买卖价格,办理结汇... 第三十六条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六条 从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购汇支付,应当在有关结算方式或者合同规定的日期办理,不得提前对外付款;除用于还本付息的外汇和信... 第三十七条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七条 为使有远期支付合同或者偿债协议的用汇单位避免汇率风险,外汇指定银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币的远期买卖及... 第三十八条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八条 易货贸易项下进口,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购汇或者从外汇账户支付。 第三十九条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九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向外汇局报送结汇、售汇及付汇情况报表。 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建立结售汇内部监管制度,遇有... 第四十条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四十条 境内机构应当在其注册地选择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账户、按照本规定办理结汇、购汇、付汇业务。境内机构在异地和境外开... 第四十一条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四十一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和有结汇、购汇、付汇业务的境内机构,应当无条件接受外汇局的监督、检查,并出示、提供有关材料。对违... 第四十二条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1994年3月26日发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其他规定与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