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四条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四条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售汇和付汇后,应当在相应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上签章后留存备查。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