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二条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也可以在外汇调剂中心买卖外汇,其他境内机构、居民个人、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只能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