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一条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金的增加、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持董事会决议,经外汇局核准后,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持外汇局核发的售汇通知单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在境内投资及外方所得利润在境内增资或者再投资,持外汇局核准件办理。 ## 第四章 结汇、售汇及付汇的监管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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