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九条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九条 境内机构偿还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本金,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借贷合同及债权机构的还本通知单,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